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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招待費新規定
業務招待費新規定
所謂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需要而發生的而支付的應酬費用。它是企業生產經營中所發生的實實在在、必須的費用支出,是企業進行正常經營活動必須的一項成本費用,但由于其直接影響國家的稅收,因此稅法對其稅前扣除有限定———僅允許按一定標準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千分之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實際上這兩種選擇是與會計制度不同的造成的不同處理,即實施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按長期待攤費用處理;而實施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則一次性進入管理費用。而不能理解為既可以選擇一次性攤銷也可以一次進費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這條政策是由于很多大型基礎設施建造企業,由于建設期很長,超過5年,這樣如果從開始建設就開始計算虧損,當企業完工后,其中的第一年或第二年虧損就超過了5年虧損彌補期限,這樣就沒有享受到稅法的抵免虧損政策,對企業這種長期投資是不利的,而這種長期投資一般來說是投資大,回收期長,收益低的基礎設施較多。對此總局出臺上述政策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來看,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限額按照發生額的60%和銷售收入的千分之五孰低計算,企業在籌建期間無銷售(營業)收入,因此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不得稅前扣除。關于這一理解,稅法尚無具體規定,但有些地方的稅務機關已經在相關文件中予以了明確,例如,《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大地稅函[2009]18號)中就有明文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等,不包括業務招待費、廣告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的開辦費中,如包括業務招待費、廣告和業務宣傳費應按照稅法規定執行,即此兩項費用稅前扣除的前提必須有銷售(營業)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第五條關于籌辦期業務招待費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規定如下: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這條規定可以這樣理解,對于籌辦期間發生的招待費用,按實際發生的60%計入開辦費。而開辦費處理則按國稅函【2009】98號文件規定處理。即要么選擇一次性進費用,要么選擇長期待攤費用處理。
(一)在稅務執法實踐中,招待費具體范圍如下:
(1)因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
(2)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紀念品的開支;
(3)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景點參觀費和及其他費用的開支;
(4)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業務關系人員的差旅費開支。
(二)業務招待費用的稅務管理策略
2、應把年交際應酬支出控制在企業年收入的0.83%以內。
根據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是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0.5%。假設Y代表實際的交際應酬費,X代表企業的當年營業收入,T代表允許稅前扣除的交際應酬費,則T=60%Y …………………(1)
Y≤0.5%X………………(2)
由于這些公司的實際交際應酬費都往往超過營業收入的0.5%這個最高限制,要有效控制這比支出,其最好支出額也只能達到0.5%X。根據上述公式(1)和公式(2),得出下面的公式:
T=60%Y =0.5%X…………(3)
整理公式(3),得出:Y=0.83%X………………(4)
從公式(4)我們可以看出,當把年交際應酬支出控制在企業年收入的0.83%以內時,企業可以不必每年進行交際應酬費的大幅度納稅調增。因此,企業可以在年初制定一個計劃,并在每月結束時,對當月以及以前月度的交際應酬費與營業收入作對比,如果其比例超過0.83%,就要及時作出調整了。
列支范圍
在業務招待費的范圍上,不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新舊稅法都未給予準確的界定。在稅務執法實踐中,招待費具體范圍如下:
(1)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
(2)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紀念品的開支;
(3)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旅游景點參觀費和交通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
(4)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業務關系人員的差旅費開支。
稅法規定,企業應將業務招待費與會議費嚴格區分,不得將業務招待費擠入會議費。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在業務招待費用核算中要按規定的科目進行歸集,如果不按規定而將屬于業務招待費性質的支出隱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許稅前扣除。
一般來講,外購禮品用于贈送的,應作為業務招待費,但如果禮品是納稅人自行生產或經過委托加工,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標記及宣傳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同時要嚴格區分給客戶的回扣、賄賂等非法支出,對此不能作為業務招待費而應直接作納稅調整。業務招待費僅限于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招待支出,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職工福利、職工獎勵、為企業銷售產品而產生的傭金、以及支付給個人的勞務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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