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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各地最新婚假產假的相關規定
2017年各地最新婚假產假的相關規定是怎樣你的?以下是pincai小編精心整理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7年各地最新婚假產假的相關規定
關于各地婚假、產假、陪產假一覽表:
省份 | 婚假 | 產假 | 陪產假/護理假 | |
北京市 | 10天 | 128天-7個月 | 15天 | |
上海市 | 10天 | 128天 | 10天 | |
天津市 | 3天 | 128天 | 7天 | |
山東省 | 3天 | 158天 | 7天 | |
浙江省 | 3天 | 128天 | 15天 | |
安徽省 | 10天 | 158天 | 10天(異地20天) | |
江西省 | 3天 | 158天 | 15天 | |
福建省 | 15天 | 158天-180天 | 15天 | |
廣東省 | 其他市 | 3天 | 128天 | 15天 |
深圳市 | 3天 | 143天(含晚育15天) | 15天 | |
廣西省 | 3天 | 148天 | 25天 | |
湖北省 | 3天 | 128天 | 15天 | |
山西省 | 30天 | 158天 | 15天 | |
四川省 | 3天 | 158天 | 20天 | |
遼寧省 | 10天 | 158天 | 15天 | |
寧夏回族自治區 | 3天 | 158天 | 25天 |
備注:
上述表中的產假天數均不含因難產增加的天數。
放眼望去,產假天數遠遠超過原《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的98天。其中,天津、上海、浙江、廣東、湖北等5地均在國家規定基本的98天產假基礎上,增加了30天產假,將產假延長至128天。廣西在修改本地區計生條例后,產假達到了148天。山西、山東、安徽、江西、寧夏、四川、遼寧等7地的產假均增加至158天。而根據福建省新修改的計生條例,無論生育一孩還是二孩,女方都能享受158天至180天的假期。北京則對女職工休產假制度做出了更靈活大膽的調整,根據新條例的規定,除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外,女職工還可享受30天生育獎勵假;同時,女職工經所在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1至3個月的假期。也就是說,女職工產假最多可達7個月,而且男職工還享有15天的陪產假。
看到這樣的規定,一些女性朋友高呼幸福。是幸福來的太突然,還是幸福的背后是淚水?還是女性朋友享受幸福的同時,企業在默默的流淚?那就讓讓時間考驗這一切。
另外一大亮點是,多地增加了陪產假或護理假,不少計生條例中明確強調,男性享受陪產假期間將視為正常出勤,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例如,四川新修訂的計生條例中規定:“生育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廣西也明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產假50日,男方享受護理假25日。休假期間的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其工作單位不得扣減。”
一、關于婚假
從目前已公布的數據來看,各地婚假天數是從3天到30天不等,有的是與原來的天數持平,有的則是刪除了原晚婚假的天數。也就是說,自即日起,不存在晚婚假一說。無論勞動者是初婚,還是再婚(含復婚),均享有相同的婚假天數。至于勞動者的婚假應當在何時休,法律對此不加干涉,需要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予以明確一個時間節點,避免勞動者在領取結婚后,按習俗認為一直未辦酒席而不屬于結婚遲遲不休,等孩子都上學了,才提出休婚假。還有的勞動者在職期間雖然領取了結婚證,但一直未休,等到準備離職了,反而提出休婚假或要求補償等。甚至有的勞動者在上一家用人單位工作期間領取了結婚證,入職下一家企業后要求休婚假,批還是不批?都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所以,這就要求用人單位要與時俱進,及時修訂規章制度的相對應的內容,對相關情形加以界定。另外,婚假天數均為自然天數,勞動者休婚假期間視為正常出勤,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而克扣工資。
二、關于產假
1、女職工的產假天數有可能至少多于128天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7條的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目前各地規定的'所有產假天數均是在該規定的基礎上增加相應的產假天數,因為《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是國務院頒布的,屬于上位法,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所有,無論產假是128天,還是158天,均不包含女職工因難產而增加的15天產假和生育多胞胎增加的產假天數。比如,北京一位女職工因懷有雙胞胎,在生育時出現難產,那么她最終享有的產假天數為:98天(正常產假)+30天(獎勵假)+15天(難產)+15天(雙胞胎)=158天。其實是與原來的天數是一樣的,所以,不要被數字表現所迷惑。當然,有的地區會明顯增加了,有的反而減少了,比如深圳。而且,上述的產假天數不區分一胎,還是二胎,是合法生育還是違法生育,亦或是符合政策的三胎。同時,這些產假天數女職工不一定在生育后休,在其產前也是可以休假15天,避免因預產期不準而導致福利待遇支付的困惑與糾紛。
2、關于增加的一至三個月的延長假
北京市新修訂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規定,女職工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個月。大家看到此處時,不要過于高興,看清楚些“同意”、“可以”等關鍵詞。女職工在產假期間若想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假期,就必須取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至于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請延長,需要什么樣的條件,也許后續會有相關具體的解釋,也許沒有,需要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進行明確。總之,這就像掛在樹梢的一塊香噴噴的紅燒肉,望望,解解饞就得了。大家想一想,如果延長產假天數,這延長期間的工資等福利待遇怎么算?也許將來會有配套的保險制度等規定,但用人單位的女職工都去延長假期去了,工作誰干?久而久之,未生育的或已生育一胎的女性朋友再去求職,誰會錄用?誰敢錄用?這真不是就業歧視,這是現實問題。
三、關于陪產假
陪產假,也叫護理假,即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產假期間,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時間看護、照料對方的權利。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并未對陪產假做出明確的規定,具體要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實際規定,基本都見于各地的計劃生育條例中。在《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訂之前,還存在有的地方有陪產假,有的地方沒有陪產假的情況。到目前為止,凡是已頒布新修訂的計生條例的省市均規定了生育女職工的配偶(男職工)享有一定期限的陪產假。男職工在休陪產假期間,視為正常出勤,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要規定,男職工在申請休陪產假時,需要提交哪些資料,比如申請書、結婚證、生育證明(如有)、配偶產前檢查的相關資料,以及其他等資料,若有必要,可要求在事后再提交孩子的醫學出生證明。至于請假的時間節點不必限制,可以在預產期之前幾天,也可以在產后。總之,只要陪產假天數不超就行,同時做好相應的書面記錄。
四、建議
前文已經提到,作為用人單位的HR朋友,應當與時俱進,及時的與法律顧問律師商量如何修訂規章制度。規章制度的內容要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一致,列明一些可操作性的條款。同時還應當注意履行民主程序、公示告知的步驟。
在規章制度中要針對婚假、產假、陪產假等問題作出明確的規定,包括申請休假需要提交的資料、休假期間的福利待遇、假期滿后逾期不歸的處理等。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對獨生子女費有規定的,應當及時的進行修正,完善相關的處理程序和支付標準。同時,再善意的提醒一下,如果規章制度中涉及到年終獎等問題的,也應當針對不同的情形、具體的考核標準、支付對象、支付方式等內容,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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