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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災情況的報告

時間:2024-11-10 07:32:23 報告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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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關于受災情況的報告

  在現實生活中,報告使用的次數愈發增長,不同種類的報告具有不同的用途。相信很多朋友都對寫報告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關于受災情況的報告,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通用)關于受災情況的報告

  一、四級響應

  (一)災害損失情境

  1、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臺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1)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30萬人以下;

  (3)倒塌房屋1萬間以上,10萬間以下。

  2、發生5級以上破壞性地震,出現下列情況之一:

  (1)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3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萬間以上,10萬間以下。

  3、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4、對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老、少、邊、窮”地區等特殊情況,上述標準可酌情降低。

  5、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二)啟動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啟動四級響應(見流程圖1):

  (三)響應措施

  1、人員值班保障

  響應等級確定后,向分管副部長、部長報告,救災處、備災處24小時待班。

  2、慰問電的

  當因災死亡人口超過30人時,視情況以民政部名義向災區發慰問電(救災處負責聯系協調并報救災救濟司領導批準)。

  3、災情信息管理

  由備災處處長負責,具體工作是:

  (1)從災害發生開始,每日15時前要求災區省級民政部門上報災情動態信息,必要時可越級與受災地級或縣級民政救災部門聯系,直到災害穩定。

  (2)接到災害信息2小時內編發《重要災情》,報送民政部部長、副部長、黨組成員,向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部、教育部、衛生部、地震局、水利部和氣象局等部門通報;會同辦公廳,編發《民政信息專報》上報中辦、國辦。

  (3)當因災死亡人口超過20人時,災情發生后48小時內編發《中國災情信息》,報救災救濟司領導簽發,分送民政部新聞辦、民政部外事司和聯合國開發計劃署駐京辦事處以及外國駐華使領館等機構,并在民政部網站。

  4、開展緊急救助

  由救災處處長負責,具體工作是:

  (1)災情發生后24小時內,派出由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領導帶隊的民政部救災現場協調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2)根據災區省級政府或民政和財政部門申請,在災情發生后48小時內制定中央救災應急資金補助方案并商財政部,按照撥款程序及時下撥到災區。

  (3)災情發生后48小時內協調備災處完成向災區緊急調撥中央救災儲備物資工作,協調落實有關救災物資的調撥。

  (4)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規范使用。

  (5)災情穩定后,根據受災省份報告,結合災情評估報告,制定中央恢復重建資金補助方案并商財政部,按照撥款程序及時下撥到災區。

  5、災情評估

  由救災處處長負責,具體工作是:

  (1)會同備災處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和工作人員赴災區進行現場災情和需求評估,必要時向國務院報告情況。

  (2)災情穩定后,會同備災處組織召開災情評估會,通報相關部門。

  6、綜合協調

  由救災處處長負責,具體工作是:

  (1)及時與國務院救災相關部門聯系,溝通災害信息;根據國務院指示或受災省份請求,通過召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會或發函形式,研究對災區的抗災救災支持意見。

  (2)視情況以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名義向災區派出工作組,指導地方開展救災。

  7、實時工作報告

  由救災處處長負責,會同備災處完成。

  災情相對穩定和救災工作開展后,向國務院報告災情和救災工作開展情況。

  (四)響應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后,由救災處提出建議,救災救濟司司長確定四級響應終止,并報告分管副部長、部長。

  二、三級響應

  (一)災害損失情境

  1、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臺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1)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30萬人以上,80萬人以下;

  (3)倒塌房屋10萬間以上,15萬間以下。

  2、發生5級以上破壞性地震,出現下列情況之一:

  (1)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30萬人以上,8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萬間以上,15萬間以下。

  3、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4、對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老、少、邊、窮”地區等特殊情況,上述標準可酌情降低。

  5、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二)啟動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啟動三級響應(見流程圖2):

  (三)響應措施

  1、人員值班保障

  響應等級確定后,向部長報告,救災救濟司取消休假,實行24小時值班,部視頻通信系統保證與災區省份的暢通,以備急需。

  2、慰問電的

  當因災死亡人口超過30人時,以民政部名義向災區發慰問電;災情發生24小時內,視情況向國務院提出發慰問電的建議(救災處負責代擬建議稿,報送救災救濟司領導審核后,送部領導簽發)。

  3、災情信息管理

  由備災處處長負責,具體工作是:

  (1)從災害發生開始,每4小時與災區省級民政救災部門聯系一次,每日15時前要求災區省級民政救災部門上報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必要時可越級與受災地級或縣級民政救災部門聯系,直到災害穩定。

  (2)接到災害信息后2小時內編發《重要災情》,報送民政部部長、副部長、黨組成員,向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部、教育部、衛生部、地震局、水利部和氣象局等部門通報;會同辦公廳,編發《民政信息專報》上報中辦、國辦。

  (3)當因災死亡人口超過20人時,災情發生后48小時內編發《中國災情信息》,報救災救濟司領導簽發,分送民政部新聞辦、民政部外事司和聯合國開發計劃署駐京辦事處以及外國駐華使領館等機構,并在民政部網站。

  (4)會同救災處和部新聞辦不定期組織召開新聞會,對外通報災情和救災信息。

  (5)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分析、評估災害損失情況,對災害的發展進行預測。

  4、開展緊急救助

  由救災處處長負責,具體工作是:

  (1)災情發生后24小時內,建議派出由部級領導帶隊的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2)根據災區省級政府或民政和財政部門申請,在災情發生后48小時內制定中央救災應急資金補助方案并商財政部,按照撥款程序及時下撥到災區。

  (3)災情發生后48小時內協調備災處完成向災區緊急調撥中央救災儲備物資工作,協調落實有關救災物資的調撥。

  (4)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規范使用。

  (5)災情穩定后,根據受災省份報告,結合災情評估報告,制定中央恢復重建資金補助方案并商財政部,按照撥款程序及時下撥到災區。

  5、災情評估

  由救災處處長負責,具體工作是:

  (1)會同備災處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和工作人員赴災區進行現場災情和需求評估,必要時向國務院報告情況。

  (2)災情穩定后,會同備災處組織召開災情評估會,通報相關部門。

  6、綜合協調

  由救災處處長負責,具體工作是:

  (1)當災害損失較大時,在災情發生后48小時內,協調有關部門組成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工作組赴災區,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2)及時與國務院救災相關部門聯系,溝通災害信息;根據國務院指示或受災省份請求,通過召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會或發函形式,研究對災區的抗災救災支持意見。

  (3)及時落實國務院有關抗災救災協調工作。

  7、開展救災捐贈

  由社會捐助(綜合)處處長負責,具體工作是:

  (1)每2日向社會公布災情和災區需求情況。

  (2)公布接受捐贈單位和賬號,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救災捐贈。

  (3)必要時設立救災捐贈熱線電話,受理捐贈事宜。

  (4)及時下撥捐贈款物,對全國救災捐贈款物進行調劑。

  (5)定期對救災捐贈的接收和使用情況進行公告。

  8、實時工作報告

  由救災處處長負責,會同備災處完成:

  (1)災情發生后24小時內向國務院報告災情,48小時內報告救災工作開展的基本情況。

  (2)按照國務院要求,定期向國務院報告救災工作的開展情況。

  (3)救災工作結束后,向國務院報告災害總體情況和救災工作開展情況。

  (四)響應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后,由救災救濟司建議,分管副部長確定三級響應終止,報告部長。

  三、二級響應

  (一)災害損失情境

  1、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臺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1)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80萬人以上,100萬人以下;

  (3)倒塌房屋15萬間以上,20萬間以下。

  2、發生5級以上破壞性地震,出現下列情況之一:

  (1)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80萬人以上,10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5萬間以上,20萬間以下。

  3、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4、對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老、少、邊、窮”地區等特殊情況,上述標準可酌情降低。

  5、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二)啟動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啟動二級響應(見流程圖3):

  (三)響應措施

  1、人員值班保障

  響應等級確定后,民政部有關司(局)取消休假和一般性出差,實行聯合辦公。民政部成立救災應急指揮部,統一組織抗災救災工作。民政部視頻通信系統保證與災區省份24小時在線,專人值守。

  2、慰問電的

  災情發生24小時內,以民政部名義向災區發慰問電,并向國務院提出發慰問電的建議,由緊急救援(綜合)組負責。

  3、災情信息管理

  由災害信息組負責,具體工作是:

  (1)從災害發生開始,每2小時與災區省級民政救災部門聯系一次,要求災區省級民政救災部門每日15時前上報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必要時可越級與受災地級或縣級民政救災部門聯系,直到災害穩定。

  (2)接到災害信息后2小時內編發《重要災情》,報送民政部部長、副部長、黨組成員,向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部、教育部、衛生部、地震局、水利部和氣象局等部門通報;會同辦公廳,編發《民政信息專報》上報中辦、國辦。

  (3)當因災死亡人口超過20人時,災情發生后24小時內編發《中國災情信息》,報救災救濟司領導簽發,分送民政部新聞辦、民政部外事司和聯合國開發計劃署駐京辦事處以及外國駐華使領館等機構,并在民政部網站。

  (4)會同救災處和新聞辦不定期組織召開新聞會,對外通報災情和救災信息。

  (5)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分析、評估災害損失情況,對災害的發展進行預測。

  4、開展緊急救助

  由緊急救援(綜合)組負責,具體工作是:

  (1)組織協調向災區派出救災應急工作組(或救援隊),協助災區政府做好災害搶險救援工作。

  (2)根據災區省級政府或民政和財政部門申請,在災情發生后24小時內制定中央救災應急資金補助方案并商財政部,按照撥款程序及時下撥到災區。

  (3)災情發生后48小時內協調備災處完成向災區緊急調撥中央救災儲備物資工作,協調落實有關救災物資的調撥,協調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緊急調運救災物資。

  (4)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規范使用。

  (5)災情穩定后,根據受災省份報告,結合災情評估報告,制定中央恢復重建資金補助方案并商財政部,按照撥款程序及時下撥到災區。

  (6)及時落實國務院緊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5、災情評估

  由災害信息組負責,具體工作是:

  (1)及時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進行現場災情和需求評估,向國務院報告評估結果,向有關部門通報評估情況。

  (2)災情穩定后,組織召開災情評估會,通報相關部門。

  6、綜合協調

  由緊急救援(綜合)組負責,具體工作是:

  (1)災情發生后24小時內,派出由民政部部級領導帶隊的抗災救災聯合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2)視情況建議國務院派出由國務院領導帶隊的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工作組或慰問團赴災區,現場指導抗災救災工作。

  (3)及時與國務院救災相關部門聯系,溝通災害信息;根據國務院指示或省份請求,通過召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會,研究對災區的抗災救災支持意見。

  (4)及時落實國務院有關抗災救災協調工作。

  7、開展救災捐贈

  由救災捐贈組負責,具體工作是:

  (1)向社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

  (2)報國務院批準,向國際社會發出救災援助呼吁。

  (3)公布接受捐贈單位和賬號,設立救災捐贈熱線電話,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救災捐贈。

  (4)每日向社會公布災情和災區需求。

  (5)及時下撥捐贈款物,對全國救災捐贈款物進行調劑。

  (6)定期對救災捐贈的接收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告。

  8、實時工作

  由緊急救援(綜合)組負責落實,具體工作是:

  (1)災情發生后24小時內向國務院報告災情,48小時內報告救災工作開展的基本情況。

  (2)按照國務院要求,及時、定期向國務院報告救災工作的開展情況。

  (3)救災工作結束后,向國務院報告災害總體情況和救災工作開展情況。

  9、新聞報道

  由宣傳報道組負責,具體工作是:

  (1)與國內各大新聞媒體聯系,進行災情和救災工作的宣傳,對救災相關報道進行審核。

  (2)救災捐贈宣傳。

  (3)有關防災、抗災、救災的知識和災后衛生防疫常識宣傳。

  10、后勤保障

  由后勤保障組負責,具體工作是:

  (1)保障公文運轉高效暢通。

  (2)保障救災工作用車、通訊暢通,以及救災工作人員值班時的餐飲等服務工作。

  (3)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四)響應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后,由救災救濟司建議,分管副部長審核,部長確定二級響應終止。

  四、一級響應

  (一)災害損失情境

  1、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臺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1)死亡200人以上;

  (2)緊急轉移安置100萬人以上;

  (3)倒塌房屋20萬間以上;

  2、發生5級以上破壞性地震,出現下列情況之一:

  (1)死亡200人以上;

  (2)緊急轉移安置100萬人以上;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20萬間以上。

  3、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4、對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老、少、邊、窮”地區等特殊情況,上述標準可酌情降低。

  5、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二)啟動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啟動一級響應(見流程圖4):

  (三)響應措施

  1、接到災害發生信息后,2小時內向國務院和減災委主任報告,之后及時續報有關情況。響應等級確定后,民政部成立救災應急指揮部,統一組織抗災救災工作,民政部全員參加災害救助工作。民政部視頻通信系統保證與災區省份24小時在線,專人值守。

  2、災情發生24小時內,以民政部名義向災區發慰問電,并向黨中央、國務院提出發慰問電的建議。

  3、災情發生后24小時內,派出由民政部部級領導帶隊的抗災救災聯合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建議國務院派出由國務院領導或減災委主任、副主任帶隊的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工作組或慰問團。

  4、災害發生后24小時內商財政部下撥中央救災應急資金,協調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緊急調運救災物資。

  5、建議由減災委主任主持會商,減災委成員單位參加,對災區抗災救災的重大事項做出決定。

  6、及時收集、評估、報告災情信息,每日向減災委主任報告一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重大情況隨時報告。

  7、每日14時前匯總減災委成員單位提供的災害信息,向國務院報告。

  8、組織開展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統一接收、管理、分配國內、國際救災捐贈款物。

  9、建議以減災委名義對外通報災情,呼吁國際救災援助。

  10、協調發展改革、財政、金融等部門,確保抗災救災資金及時到位,協調氣象、地震、海洋、水利、國土資源等部門負責災害的監測、預報,協調發展改革、商務、糧食等部門協助做好災區糧食、食品等救災物資的籌措工作,協調鐵路、民航、交通等部門負責抗災救災人員交通和物資運輸,協調衛生部門負責災區的防疫治病,協調、武警部隊等武裝力量做好搶險救災,協調信息產業部門提供通訊保障,協調外交、商務等部門協助做好對外通報信息和國際救災援助工作,協調公安部門負責災區社會治安,協調紅十字會協助開展災區醫療和生活救助工作。

  11、及時協調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抗災救災的指示。

  (四)響應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后,部長提出建議,減災委主任(國務院副總理)確定一級響應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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