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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變更通知書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勞動合同變更通知書,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勞動合同變更通知書 篇1
______(先生、女士):
___年___月___日與甲方簽訂的___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現因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由于___原因),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有關規定,符合(或者不符合)發給經濟補償,發給相當于本人___月工資___元人民幣整。
甲方:_________(簽字蓋章)
乙方:_________(簽字蓋章)
___年___月___日
注:變更勞動合同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失業職工管理機構各一份。
文書要點
勞動合同變更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變動,雙方按變更后條款執行。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是指發生法定事由或者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事由以后,勞動合同不再履行。根據《勞動法》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特別提示
變更、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3)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①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②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③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6)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但在試用期內的,或者發生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以及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等情況時,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合同。
(7)終止和解除合同后,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8)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9)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10)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11)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
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1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業按規定比例應提取的福利費用。
勞動合同變更通知書 篇2
編號: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與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開始至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編號:____________)作如下變更:____________
請您于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到______(地點)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
特此通知
______公司
員工(簽字):______
(蓋章):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勞動合同變更通知書 篇3
____________員工:
您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合同編號:____·LD—___ /__)進行下列第______項變更:
1)甲、乙雙方約定《勞動合同》類型及期限變更為:固定期限,自定試用期自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乙方工作崗位變更為在_____(部門/企業)擔任_____崗位(工種)工作。
3)乙方工作地點變更為_____。
4)乙方崗位工作時間變更為______。勞動合同變更5)乙方基本工資變更為人民幣_____元/月。
6)乙方稅前崗位津貼變更為人民幣____元/月。
7)乙方稅前績效工資變更為人民____元/月。
8)甲方為乙方繳納的社會保險變更為:______。
(1)國家和工作地的有關規定繳納城鎮社會保險費
(2)國家和上海市的有關規定繳納小城鎮社會保險費;
(3)國家工作地的'有關規定繳納□失業□生育□工傷社會保險費。
特此通知
單位:上海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人力資源部(蓋章)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收______
□本人同意上述通知中的變更內容并將于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與公司簽訂相應變更協議;若本人逾期未與公司簽訂相應變更協議,則上述通知書的變更內容于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
□本人不同意上述通知中的變更內容,并將于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向公司提出書面意見;若逾期未向公司提出書面意見,則可視本人已同意上述通知書的變更內容于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
簽收人(簽名):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勞動合同變更通知書 篇4
我們雙方于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因______________等原因,現根據《廣州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似對原勞動合同的`第______條第______款第____項的內容作如下變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勞動合同的其他內容不變。
是否同意變更,請于七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通知方(簽名或蓋章):
___年___月___日
簽收回執
本人(單位)已收到單位(職工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發出的《變更勞動合同通知》。
被通知方(簽名或蓋章)
___年___月___日
勞動合同變更通知書 篇5
______(先生、女士):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與甲方簽訂的______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現由于______原因,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甲方:___________(簽字蓋章)
乙方:___________(簽字蓋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變更勞動合同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失業職工管理機構各一份。勞動合同變更變更、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說明勞動合同變更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變動,雙方按變更后條款執行。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是指發生法定事由或者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事由以后,勞動合同不再履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變更、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第一,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①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②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③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六,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
通知用人單位。但在試用期內的,或者發生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以及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等情況時,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合同。
簽收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勞動合同變更通知書 篇6
編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與您 年 月 日開始至 年 月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編號: )作如下變更:
請您于 年 月 日前到 (地點)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
特此通知
xxx公司 員工(簽字):
(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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